對我個人而言,在私領域,我沒有不原諒過誰,因為我沒有覺得我有什麼事情需要原諒誰。我知道什麼是打破二元對立。
但在公領域,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別人的傷害,那麼我不會保持中立,因為公民社會必須要有共同的普世價值來判斷一件事的是非。不能抽空「獨裁」、「強勢」、「權力」、「壓迫」等概念,侈談尊重、包容、或傷害不存在。唯有如此,才能保證一個民主、人權、幸福與健康社會的可能。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責任,不表示心中就是有仇恨。某些主張要放下「仇恨」的人,有時候恰恰是強勢的一方、恰恰是獨裁權力者和壓迫者。
這是我從5千年前的一位智者身上學到的。這讓我得以了解為什麼德國的轉型正義可以做得這麼徹底。
2014.2.21 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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