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所謂「放下仇恨」

關於所謂「放下仇恨」,之前有在臉書寫過一些,重新整理於此:
 
「私領域」的事情要不要和解是當事人的事,但是在台灣島,1947年228以及三月屠殺,以至後來的白色恐怖,從來都不是私領域的事情,而是屬於「公領域」,是外來政權對於福爾摩沙島人的屠殺和恐怖統治,所使用的暴力是「政府」層級的暴力(不是個人械鬥),所造成的影響是結構性的、制度性的。最重要就是,ROC政權在台灣 (先不論合法或非法) 透過暴力屠殺,鞏固了ROC對台灣的統治格局。這些影響,幾乎就是台灣目前遇到的所有困境的根本原因。這已經不是受難者和家屬私人要不要和解的問題了。
 
對我個人而言,在私領域,我沒有不原諒過誰,因為我沒有覺得我有什麼事情需要原諒誰,或有誰需要被我原諒。
 
但在公領域,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別人的傷害,那麼我不會保持中立,因為公民社會必須要有共同的普世價值來判斷一件事的是非。不能抽空「獨裁」、「強勢」、「權力」、「壓迫」等概念,侈談尊重、包容、或傷害不存在。唯有如此,才能保證一個民主、人權、幸福與健康社會的可能。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責任,不表示心中就是有仇恨。
 
西方國家透過「轉型正義」、或者韓國人對威權時代政權執行「過去清算」,除了返還受難者個人正義,更重要是整個「國家」的正義,透過對於政府的清算,處理「結構與制度性」的傷害,重建一個「國家」的根本價值。這是正常國家的作法。至於台灣呢?或許,在國家認同定位尚未解決之前,在處理「結構與制度性傷害」這個議題上,仍有很長的路要走。